【案例1】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農工商總公司經理、法人李某某違規組織公款旅游問題。2017年6月,時任蘇家坨鎮西小營村黨支部書記李某某主持召開村“兩委”會議研究同意,西小營村分兩批組織村“兩委”班子成員、黨員、村民代表共90余人到延安學習培訓,并沿途游覽杏花村汾酒廠、大槐樹尋根祭祖園、蘇三監獄等旅游景點,使用村集體資金23萬余元。李某某參加了此次活動,違紀款合計1875元。2021年4月,李某某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1875元已收繳。
【案例2】深圳市光明區玉塘街道人民武裝部部長、二級調研員劉某某等3人違規公款旅游問題。2018年4月,劉某某擔任光明新區公明街道黨工委委員期間,帶領公明街道李松蓢社區黨委委員梁某東、社區股份公司工作人員梁某培等借公務之機繞道吉林省長白山景區游玩,公款報銷旅游費用5531元。劉某某、梁某東、梁某培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違紀款予以收繳。
公款旅游或者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一。公款旅游是對公款的揮霍浪費,向來為黨的紀律所禁止。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屬于“搭車”公款旅游的一種形式。公務差旅,顧名思義只是從事公務活動,不能從事與公務無關的事項,但是,一些黨員干部卻借機“挾帶私貨”,在公務活動之外,安排了不該有的旅游觀光活動,花公家的錢游覽名山大川。有的本可以一天結束的公務活動,非要拖上兩三天,本可以就近安排的公務活動,非要舍近求遠,不僅造成大量財力、物力的浪費,而且直接導致工作效率低下,損害了黨員干部形象,敗壞社會風氣,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的影響。對這些行為必須嚴肅處理。黨的十八大以后,各地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明目張膽的公款旅游行為大幅減少,但是仍有一些黨員干部心存僥幸,借外出從事公務差旅活動的便利,到一些風景名勝等景區游覽參觀,把額外發生的住宿、交通、門票、餐飲等費用打包在差旅費中報銷,造成公私不分、假公濟私,既揮霍浪費了公款,又助長了不良風氣,應當受到嚴肅處理。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的,是違反黨紀的行為。《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五條將該行為規定為“違反規定公款消費”行為。具體適用中,我們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如果借公務差旅之機,改變公務行程,而且旅游的費用是由公款支付,就構成公款旅游違紀違法錯誤。但是如果在公務差旅期間,在不影響正常公務,沒有安排正常公務的間隙,利用休息時間,經領導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費參觀當地的一些文化場所、歷史古跡,時間較短,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的,一般不宜認定為違紀違法。即便如此,黨員干部也要謹慎行事,分清公私界限,如果大張旗鼓地到風景名勝區參觀游覽,被群眾誤認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也要追究紀法責任。